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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劳局提醒:“零工资就业”违法
    时间:2007-03-26 14:46:00     作者: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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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各地毕业生处于求职高峰,上海、天津、浙江等省市纷纷冒出了“零工资就业 ”群体。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为此提醒:“零工资就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选用或接受劳动者从事无报酬工作。

      眼下,在国内不少城市,迫于严峻的就业形势,应届毕业生的“薪”愿一降再降,更出现一批只要工作、不计报酬的“零工资群体”。一些毕业生面对心仪的工作舍不得放弃,又担心企业不予接纳,于是采取“迂回战术”,为了增加竞争力或者抓住些微的就业机会,不惜抛出“零工资绣球”,放弃应有的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权益。近日,一项全国性抽样调查显示,有0.8%的被访者处于“零工资就业”状态。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各界在把“零工资就业”当作一个新现象来讨论或研究的同时,更应当从法律角度认识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必须向其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的用人单位称,一些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零工资”阶段是给予其“培训”的阶段。对此,有关部门指出,毕业生在进入用人单位后就成为劳动者,单位仍以“实习”等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是违法行为。此外,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提供,用人单位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接受。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有权介入和查处,用人单位必须补交所欠工资和社保费并接受处罚。查处手段包括个人投诉、定期检查及劳动者事后追诉等,用人单位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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