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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全面看待"房产加名税"事件
    时间:2011-12-21 10:46:00     作者:湛江人才市场     来源:湛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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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热点概述

      201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一些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但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房屋权属变更,在房产证上被增加署名的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应该缴纳契税。这种契税被网友戏称为"房产加名税"。

      随后"加名税"引发广泛关注。有专家出面说于法有据,也有专家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看待。坊间则多认为不应该收取,特别是在网络上,网民的反对声音非常大。

    8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1) 82号文通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这意味着,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对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征税,不论要加名的房产是不是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凡是夫妻间的房产加名依法均免征契税。

      二、相关评论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对象本身不是应税行为,不在征税范围之内。"记者查阅了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说:"这一政策的明确是比较及时的,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和老百姓关系密切,近一段时间,一些地税部门在执行房屋权属变更政策时也有不同的理解,需要尽快统一。"@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高萍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了新情况,税法应该与新的司法解释及时衔接,这一政策的明确及时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这也是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中国政法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82号文响应贯彻国务院提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削减税赋水平。

      @某财政部官员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政部门事先也不知道,"我们感到很突然"。目前,其他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解释或司法解释等,常常带动对税法需要做新的解释。同时指出,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

      三、模拟题

      近日,南京税务部门出台 "房产证加名征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后不久,财政部与税务总局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免征契税。请问你对这件事情怎么看?

     四、参考解析

      该事件是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推进过程中,法治完善的一个典型案例。南京税务部门开征"房产加名税"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发布了通知,使得税法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及时的衔接起来,该通知既考虑了"税理",也考虑了"人情",是以人为本,尊重民生的具体体现。

      首先,这一政策的出台是合法的。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对象本身不是应税行为,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其次,这一政策的出台非常及时。在南京市地税局第一个提出开征"房产证加名税"后,一周时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免征通知。一方面及时阻止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继续征收这种合"税理",不合"人情"的税收,另一方面统一了认识和规定,给广大群众吃了定心丸,避免了社会舆论趋向激烈。

      再次,该政策积极的响应了国务院提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削减税赋水平,实现了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这体现了相关部委对中央政府政策的较强的贯彻、执行能力。

      最后,这也是政府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具体表现。"房产证加名税"出台后,引起了群众的反对,这不利于和谐和会的构建。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在法律框架内出台的免征措施,充分贯彻了党中央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件事情背后体现出的问题。一是法律建设不配套,衔接不好;二是法律、法规的制定略显仓促;三是有少部分职能机构的学习能力不强,政策的出台草率。就此,相关部门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升:第一,修改或者制定一部法律时,应当考虑到对其它相关法律的影响,特别是涉及人民生活的部分,要进行相应的完善或者通知相关部门一起加以讨论,在成熟之后再予以公布,以免引起执行部门的误解以及对广大人民生活的不便影响;第二,要加强专家们的研讨机制,反复论证,广泛征集民意,在修改或者制定之前在社会上广泛采纳广大群众的意见,从而照顾到最大多数人的相关利益,也使得出台之后的法律法规可执行性强;第三,各级职能机构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理解、领会能力。在没有统一认识,没有全面理解政策法规时,不要随意出台措施,以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不便,失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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