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回,公众一边倒地理解了职能部门的严苛:只要主考方尽到了告知的义务,考生当然要为自己的迟到担责,身为“准公职人员”,守时确实是最基本的要求。根据深圳相关部门的要求,公务员资格初审在15日8:30到12:00进行,初审公告说得很明白,考生须于当天上午8:30前到达指定场地并签到,而在审查开始后到达现场候审者,视为自动放弃。然而迟到者却认为,深圳有关部门只发了公告却“未以电话或短信通知本人”,并将公告规定理解成“12时之后到达才应视为自动放弃”。
这显然是一种不甚高明的诡辩。主考方只要传达了初审要求相关信息,就不存在选择什么路径的问题,布告还是短信、抑或电话,没有固定的范式,你既然知道当天初审的情况,就说明对方告知义务已经履行充分;至于“12时之后到达才应视为自动放弃”的说法,也悖逆常情常理,即便是最宽松的考试,开考一刻钟或半小时也不可能入内,怎么可能将参考资格自由延伸至考试结束?
每个人都有特殊情况,而制度的威严就是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拒绝 “下不为例”的种种特殊情况。这不是所谓人性与纪律性的较量,因为真正的纪律,恰恰是众人之“仁”的集结,“网开一面”多了,制度原则就成了绕指柔。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公考严而苛之,也算是开了个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