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文
  • 工作地区
  • 搜 索
  • 全文
  • 职位
  • 公司
  • 当前位置:湛江人才网 > 法律常识 > 正文
    用工单位发生重大变化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时间:2012-11-14 9:21:00     作者:湛江招聘     来源:湛江人才网
    分享到:


        2010年7月,持有会计师资格证书的石女士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4年期劳动合同,派遣公司将石女士派往某塔机公司工作,派遣公司与塔机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期限为2年。2011年12月,塔机公司按照派遣协议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终止派遣协议的履行”条款,将石女士退回派遣公司。2012年2月10日,派遣公司向石女士发出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5月9日,石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由派遣公司支付自2月18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那么,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退回被派遣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据此与被退回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呢?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和第41条第1款规定的四项情形。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不但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而且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可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一样。因此,用工单位虽然不能实施对派遣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但可以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可否以“用工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被退回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法》第65条明确,只有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因而不会发生重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形,因此,不享有直接用工单位所有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据此,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石女士的所有申诉请求。

     

     
  • 服务热线
  • 电话:0759-2296790
  • 传真:0759-2296751
  • 投诉:0759-3326003
  • 微信公众号
  •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39号湛江图书馆一楼  邮编:524000  邮箱:0759@0759job.com  中文网址:湛江人才网.com
    2005-2018 湛江人才网 版权所有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440803000028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粤ICP备12028721号
    业务合作: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在线客服: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 杨文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