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着资本张牙舞爪的嗜血本能和逐利天性,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从来只能依靠法律保护自己可怜的权利,这也是由《劳动法》进化到《劳动合同法》的根本意义所在,《劳动合同法》本质上就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当企业老板肆无忌惮咨询“能不能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继续用工,违法成本到底有多高?”问题时候,何止是常凯教授既无奈又心酸,整个社会都为之不寒而栗,这更显得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紧迫性。
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 实施日期的逼近,抽象的劳资关系忽然变成了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先是9月底有消息传出,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鼓励”7000余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办理主动辞职手续,竞聘后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10月22日,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发出裁员通知,全球共有200多名员工将被“无原则解雇”,其中中国员工占总数一半左右。自华为打响了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大量的企业紧随其后,公开向《劳动合同法》叫板。
必须承认,我国目前形成了由所有权和经营权联合起来的利益主体和集团,他们共同面对劳动者,劳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矛盾。低薪欠薪、加班没有加班费,短期合同甚至没有合同,毫无理由的解雇,不知猴年马月的休假权利,“血汗工厂”、“民工讨薪”……此类现象比比皆是,司空见惯,劳动者的权利却一而再再而三被忽视。据劳动保障部统计,1995-2006年的12年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而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核心便是合同问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全国劳动法执法检查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调查还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劳动者的“饭碗”不应该是“铁”做的,但也不能够是易碎品。在“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语境里,用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应有权利,是法律当然的责任,法律的作用就是扶持弱势抑制强势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劳动合同法》的主旨就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具体说来,就是在劳动合同制度当中,要能够通过《劳动合同法》的制订实施来保证就业的稳定、职业的安定。劳方的“宽进严出”是《劳动合同法》的特点,各国劳动立法都是这样,工人不能随意被解雇,这是基本的要求。从《劳动合同法》起草到颁布的过程中,无固定期限合同就一直是争议焦点。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劳动合同形式,这并不是我国的独创。从长期看,对于员工和企业都是有价值的,都是有利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今年4月份全员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有力的证明。
话说回来,一些企业老板咨询法律专家“违法成本到底有多高”,则说明违反劳动法、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已经成为了一些企业主的“习惯”或者“惯例”。只要对企业老板还有利,就阻止不了企业违反、规避、逃脱《劳动合同法》现象的发生,这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多么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