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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劳动者欺诈应聘单位怎么办?
    时间:2013-03-01 9:06:00     作者:湛江招聘     来源:湛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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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公司财务部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要求有会计从业资格,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黄某通过应聘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日前,公司对黄某进行转正审核时,发现其在应聘时提交的文凭、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皆属伪造。该公司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拒绝支付其试用期工资。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分析: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黄某试用期工资。

    首先,该公司与黄某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黄某却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隐瞒自己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事实,以伪造的文凭、从业资格证应聘,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其行为构成欺诈。对于因欺诈而签订劳动合同,该法第26条也指出:“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即该公司与黄某的劳动合同自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该公司有权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因黄某在应聘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提供了虚假信息,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该公司应向黄某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也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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