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
电子打卡记录不能作为加班证据
举证加班费证据主要有录音和打卡记录,其中打卡记录一直是存在争议。律师表示,员工的电子打卡记录,作为公司在考勤方面的一项管理措施,从客观上来说,只能说明员工到达和离开公司的具体时间。所以,仅仅凭借电子打卡记录,并不能证明员工在从事加班工作。如果劳动者仅仅依据电子打卡记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那么从证据的效力上来分析,并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电子打卡记录作为加班证明的证据效力不足。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也就难以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
以下四种情况企业不需支付加班费
1、劳动法中规定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企业不需支付加班费。但是根据规定部门主管不属于企业高管,所以不定时工作制度对部门主管不适用,除非个人劳动合同中有提及。
2、如果劳动合同中签订工作制度为不定时制,企业不需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3、企业经过劳动局审批备案的不定时工作制度,企业不需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企业在同员工签订合同时规定为固定工时,应按照合同履行交付加班费。
4、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没有加班费;周六日加班没有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没有加班费,但是上海、青海的员工在法定假日加班企业应给员工加班费。
加班费基数制定规则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加班及加班费控制方法减少企业加班费支出
1、建立加班控制制度:首先表明企业不鼓励加班;员工加班必须由单位安排或批准;非单位安排或批准的加班不视为加班,加班申请表最好一式两份,企业员工各执一份;有效运用特殊工时制。
2、不定时工时制的适用范围: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其他人员。
3、律师特别强调:公司的行政司机不能申请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