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排名末位,难道就得丢饭碗?”近日,忠县某公司员工王某因连续两年的考评均排名末位,他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所幸,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定,这个解除通知违法。
3年前,王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明:“若王某连续两年在考评中均处于末位,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年底,公司还下发了关于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公司每季度对员工进行考评,对连续两年年末考评处于倒数五位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果,在连续两年的综合考评中,王某均处于末位,公司为此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不合法!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王某的劳动仲裁申请,并作出了裁决——
该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满足符合其所列举的情形,才可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中提到,若不能胜任工作者,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案件所涉及的‘排名末位’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在绩效考核中,必定有排名末位的员工,这是考核名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因此,不能混淆排名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的概念。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那么也需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