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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以实际工资为准
    时间:2013-07-20 9:28:00     作者:湛江招聘     来源:湛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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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五湖四海的农民工,日复一日辛勤工作,为当地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工人作为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上容易受到牵制。当某些不良企业玩起“花招”的时候,他们的工资又能否得到保证呢?

    “阴阳”工资表愁坏工人

    刘某是中山市南头镇一五金电器制造厂的生产工人,因工受伤达到九级伤残。2011年8月22日,他起诉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五金厂进行赔偿。

    双方对刘某受工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刘某工资收入情况的说法却大相径庭,而停薪留职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均需要以工资作为标准才能计算。庭审中,五金厂提供了一份有刘某签名的工资表,称刘某的工资只有1000多元,然而刘某却坚持称自己的月薪为2800元,属于计件工资:“五金厂从2010年9月开始,每月都让我们签收两份工资表!”对此说法,五金厂进行了否认。

    到底是否存在刘某所说的“阴阳”工资表?双方各执一词,势单力薄的刘某却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无奈之下,刘某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并协助法官做了许多前期准备工作。

    法官“直捣黄龙”抓现行

    由于五金厂提供的工资表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不具有合理性,为尽量查清事件真相,维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黄圃法庭承办法官曾志专决定“直捣黄龙”。为避免打草惊蛇,达到一击致命的效果,曾法官提前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摸清五金厂具体位置、发放工资时间、发放工资地点、发放工资形式、财务人员身份、财务人员使用的电脑、人力资源部门使用的电脑等一系列信息。

    待一切准备工作完毕,时机成熟之际,曾法官与书记员梁俊民带上摄像机于下午5时20分准时从黄圃法庭出发,5时40分将公务车辆停放在隐蔽处,然后蹲点在五金厂外,直到6时10分左右,看到有员工陆陆续续走出厂门口。此时曾法官和梁俊民迅速走到厂门口,向保安亮明身份,并直接进入早就了然于胸的财务室。五金厂的财务人员惊得目瞪口呆,条件反射般地立即将一份工资表藏于桌下,但这一切没有逃出法官的火眼金睛,曾法官立即大声喝止,搜出藏匿的工资表,将两份“阴阳工资表”抓个现行。

    法院判决:赔偿以工人实际工资为准

    中山市第二法院认为,五金厂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交工资表证明刘某的收入情况。由于五金厂并未提交完整、详实的工资表反映刘某的真实工资情况,且根据法院调查有证据证明五金厂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五金厂,故法院可以推定刘某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依法采信刘某的主张,认定刘某受伤前平均工资为2800元/月。最终判决五金厂赔偿刘某工资加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074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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