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3〕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2〕250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取得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领证的人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的从业人员;
(二)拟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自愿参加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培训教材全省统一,具体内容包括:
(一)人力资源市场相关理论;
(二)人力资源服务实务操作;
(三)人力资源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与服务。
三、培训方式及报名
(一)培训由省统一部署,采取省、市联合办班的方式进行。
(二)参加培训人员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个人根据各市举办培训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报名,并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平台(http://www.rlzysc.gd.gov
.cn)填报《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参加培训。省将视实际情况,适时直接举办培训班。
四、考核与考试
(一)考核采用签到方式,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试由省统一组织,一般在培训结束七天后进行。采用计算机随机抽题,机上作答、闭卷的形式进行。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三)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具体时间由培训承办单位视情安排。
五、证书发放与相关要求
(一)培训期满考核与考试合格者,颁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在省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时组织本机构未取得《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参加培训。
(二)2013年8月前,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介绍方面的资格证书停止使用,持有相关资格证的人员如何换领新的《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另行通知。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