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务派遣,就是由派遣单位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有偿民事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该单位工作。外企太和顾问公司高级经理黄春介绍说,自上世纪70年代末劳务派遣方式进入中国后,早已被企业认同,被行业认可,成为一种普遍被接受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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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合同法填补法律空白要让所有劳动者受益,需要的仍不仅是一家大公司的用工制度变革,而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制度性保障。我国现有劳动法律中并没有专门规制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首次填补了这一漏洞。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科研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教授分析说,劳动合同法要求,在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这样能从最大的可能性中免去劳务派遣于劳动者之弊,减少用人单位所获之不当得利。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已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可见从程序到实体上都已完成了因用人单位的行为,使履行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者权益受损的责任追究机制。”黎建飞认为。
针对逆向派遣、假派遣的现象,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王芳律师认为,劳动者应学会利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让劳动者再签订合同,劳动者一定要弄清楚是否是劳务派遣合同,如果不愿意被转成派遣工,可以拒绝单位并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愿意被转成派遣工,则一定要弄清楚今后的工资、社保、福利如何发放,劳务派遣公司有无担责能力。
在西方成熟规范的劳务派遣制度下,实际用人单位可通过专业的派遣公司节约寻找人才的成本,对整个社会而言,这种方式也促进了就业。黄春认为,劳务派遣在中国发展迅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大降低了用工企业的风险。
派遣的员工不和用工单位直接签署劳动合同,所有的关系都属于劳务派遣公司,所有潜在风险都转嫁到了中间的派遣公司身上。派遣来的员工也不能享受到在职员工的福利标准,从而使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幅度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