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在某公司担任驾驶员,有次工作中不幸被倒塌的驾驶楼压伤致瘫,公司以其持伪造的驾驶证上岗为由,不服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 “工伤”认定。日前,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劳保局作出的认定小林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8月15日下午,在某货运公司开车的小林在给车加机油时,驾驶楼突然倒塌,小林被压在车下。经医院抢救,他虽保住性命,但伤及腰椎,导致瘫痪。小林向公司索赔遭拒。为此,小林在同年9月18日,向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后劳保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小林所受的伤害为工伤。该货运公司不服,将劳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 “工伤”认定。
在庭审中,货运公司提供了一份交警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小林曾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而被行政处罚。货运公司表示,小林在被公司雇佣时,提供的也是伪造证件。小林采取欺骗的手段,持伪造驾驶证上岗,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属无效。而劳动保障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未审查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所以货运公司请求撤销劳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局则认为,货运公司与小林已经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货运公司在招聘和使用员工时应当对所招用人员的身份、技能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谨慎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义务。小林在应聘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货运公司未尽到谨慎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均负一定的责任。但是货运公司以此否认双方已经成立的事实劳动关系,与法有悖。因此,当小林在工作时发生事故,按照有关法律,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受伤的员工小林在庭审中出示了一张真实有效的驾驶证,他表示自己有驾照,但由于驾照上已经被扣了很多分,所以在交警处理时,为了逃避扣分,才使用伪造的驾驶证。
法院认为,虽然货运公司坚持,因小林应聘时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是伪造的,所以公司与小林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小林的受伤也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及谈话录音记录等证据,均可证明货运公司与小林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小林在曾经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的同时,持有真实合法的驾驶证,其为逃避交管扣分而使用假证与本次工伤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货运公司以此理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