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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心“试用期陷阱”
    时间:2015-06-18 9:37:00     作者:湛江人才网     来源:湛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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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耳边响起《桅子花开》的旋律,毕业季如期而至,这也意味着毕业生即将告别校园,进入职场。殊不知初入职场时,总有些陷阱令人措手不及。

         陷阱一:签订空白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单位公章,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发现空白劳动合同,要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疑问,不要贸然签字。

         陷阱二:不缴社保且试用期延迟
         根据社保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

         陷阱三:以各种名义缴纳费用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在求职过程中,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制服费”“培训费”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代存、代管“从业资质证”“资格证”等要求时,求职者可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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