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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到底拿多少钱要缴税?
    时间:2016-11-15 14:55:00     作者:湛江人才网     来源:湛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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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2日,有媒体报道称“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36年未改,800元起征点挤压实习生”引发关注。一位正在京实习的外地大学生称,自己收到单位打到卡上的实习报酬,都会在总额的基础上扣除


      20%的劳务报酬税,后来上网查了才知道实习生和正式员工的工资缴税标准是不一样的。  “有些不解,也很生气。我现


      在能力有限,一个人在北京,只靠实习工资生活,还扣这么高的税,负担特别大。”


      随后,媒体采访了北京地税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实习生不和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界定为劳务报酬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单位可替实习生代扣代缴,实习生也可以本人去税务大厅自行申报。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11项个人所得的其中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过了36个年头。截至目前,进行了6次修正。然而,有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却从未修改过。


      不过,也有人士认为,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曾就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做出明确界定,这些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报酬的性质,应该属于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


      此话题还引发了对于其他与劳动有关的收税问题的关注:职工到底拿多少钱要缴税呢?  话题一


      “五险一金”要缴税吗?


      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根据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就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据实扣除。企业年金改变用途且不再具有补充养老保险性质的,应在当期将上述款项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海,目前当补充公积金在5%以内的情况下是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而当补充公积金的比例超出5%,单位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中,超过部分将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话题二


      发年终奖应当如何缴税?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办法为:先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按“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


      需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税率提高,自然纳税人的纳税额也会相应地大幅增加。即一旦遭遇了计税的临界点,可能会出现“多发少得”。如某职工能拿到18000元的年终奖,那么其应纳税为540元,到手17460元,若多拿1元年终奖的话,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695.1元,其所得是16305.9,年终奖多了,反而实际到手的奖金缩水了1155.1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形成了6个年终奖的“缩水区”。因此,找出每一级税率对应的“缩水区”,就能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这6个“缩水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最好能同公司进行协商,就低选择,余下的请公司之后再补。另外,出于减轻个人纳税负担考虑,国家对年终奖采取了优惠计税的特殊方式,但每个人每年只有一次机会将一笔一次性收入分摊到12个月计税。所以对于大多数职工来说,一般不宜把年终奖分摊到平时收入。但是对于高收入人群,需要合理调整月工资总额与年终奖的分配。


      话题三


      生育生活津贴要缴税吗?


      职工小张去年生育孩子后,按国家规定申领了生育生活津贴,与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总额超过了12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需要个人自行申报。请问在进行自行申报纳税时,年所得12万元的标准是否包含按规定领取的生育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规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津贴比照“三险一金”的相关口径进行年所得12万元申报,因此小张年所得12万元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


      话题四


      经济补偿金也要缴税吗?


      最近,职工老张被协商解除合同,得到2-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后在结算时,被告知要扣除个人所得税,老张甚为不解:我一个月工资只有9000多元,拿点经济补偿也要缴税吗?


      对于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老张月工资只有9000多元,只得到了2-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太可能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假使超过怎么计税呢?《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对于超过部分是这样说的:“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因此,即使超过,也不是按照单月工资收入那样累加后一次性计算的,而是按照工作年限平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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