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讨要工资成难题
时间:2016-08-04 11:40:00 作者:湛江人才网 来源:湛江人才网
按劳收取报酬是每个劳动者应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每个用人单位基本的业务,劳动者付出劳动收取报酬是再合理不过的事情了,可对于市民张先生来说,自己付出了劳动,但并未获得报酬。13日上午,张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讨薪的经历。
工作40天,一分钱工资没领到
“我在这家美容院干了40天左右,虽然时间很短,但也不能不给我工资啊!”据张先生介绍,2013年6月中旬,他来到南关区解放大路与岳阳街交会处的丹凤眼美容院求职的。
张先生说,他到了这家美容院时谈好的试用期每月工资是2800元,主要负责这家美容院的人事工作。“虽然当时没有签订相关的劳务合同,但对方是承认我在美容院工作过的。”
2013年8月初,张先生因要准备公务员考试就跟丹凤眼美容院的负责人提出了辞职,但该负责人却表示,张先生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美容院要辞职,属于非正常离职,且张先生没有进行相关的工作交接,拒绝支付张先生40天工作的报酬。
“我是提前一个星期跟负责人提出的辞职的,并且在我准备离职时,就陆续跟同事进行了工作交接,美容院说我是非正常离职是不准确的。”张先生说,当时着急准备公务员考试,所以在跟美容院一方协商几次无果后,就准备考试结束后再进行协商。
考试等相关工作结束后,张先生再次来到丹凤眼美容院讨要工资,但对方一直不同意支付。“考试结束后,我给美容院负责人打过2次电话,也亲自去了一次,但是对方就是不给我工资。”张先生说,他是正常付出劳动的,为什么不给相应的回报呢?
美容院:张先生属于非正常离职,拒绝支付薪酬
随后,针对张先生的事情,记者电话联系了丹凤眼美容院。据负责人力工作的金经理介绍,张先生属于非正常离职,离职时没有签订离职单和交接工作单,就直接走了。“这种情况,我们是不予支付其报酬的。”
但张先生却对此事提出了异议,“我查过相关劳动法规,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就可以的。”张先生表示,他是提前一个星期跟美容院提出了离职,并且他要走的时候,已经和同事进行了交接,美容院应该给予他40多天的工作报酬。
律师:双方都有违规情节
随后,针对于张先生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的商永辉律师。据商律师介绍,用人方和劳动者双方都有违规情节。“首先,美容院一方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劳动者张先生应在离职前30天跟用人单位提出离职通知。”
而针对张先生所说的处于试用期,可以提前3天提出离职的情况,商律师表示,由于张先生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所以没有书面证据证明他确实是处于试用期,如果张先生确实是处于试用期,那么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是随时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的。“张先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劳动仲裁寻求帮助。”